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更换签字律师
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作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道恩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曾出具“泽昌证字2019-04-07-01”《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泽昌证字2019-04-07-0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的律师工作报告》,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
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经办律师为耿德伍律师、刘波律师。现因原经办律师耿德伍自本所离职,此项目经办律师变更为石百新律师、刘波律师,由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继续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本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一、更换签字律师的原因
耿德伍律师因个人原因自本所离职,为此,本所决定将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律师由耿德伍律师、刘波律师更换为石百新律师、刘波律师。除前述原因外,不存在其他未说明原因。
二、石百新律师的基本情况
石百新律师,现为本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参与了证券发行、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法律业务,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重大资产重组、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三、更换人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已就本所更换前签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四、更换人员后新出意见与原意见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律师前本所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更换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刘 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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