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苏州平江华府精品酒店[苏州姑苏区临顿路菉葭巷88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15:00至2019年1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877,53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5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均为截至2019年1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13,063,6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7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81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111,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2,877,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1,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2,877,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1,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2,877,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1,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2,877,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1,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2,877,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1,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2,877,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1,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2,877,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1,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钱建蓉先生、孙鲲鹏先生、胡俊先生、贡明先生、汤洪波先生、李海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8.1 选举钱建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8.2 选举孙鲲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3选举胡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4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10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8.4选举贡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8.5 选举为公司汤洪波先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3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8.6 选举李海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强先生、钱志昂先生、朱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1 选举杨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9.2 选举钱志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4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10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9.3 选举朱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田洪雷先生、刘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田洪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 选举刘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063,63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98,094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阳光
    
    2019年11月2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锐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