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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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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