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同意提名赵伟东先生、刘辉先生、颜纯华先生、陈政先生、黄乐先生、胡震宁先生、张诚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周夏飞女士、何嘉先生、许静之女士、冯国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11月17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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