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被聘任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醇先生为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议: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1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利剑: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1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 勇: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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