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数据:关于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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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 公告编号:临2019-098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普保理”、“原告”)递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并将于2019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998号4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告一: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A7(7-8层)。
    
    法定代表人:游小明。
    
    被告二: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25号7楼。
    
    法定代表人:周萍芝。
    
    被告三:杭州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1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鹏峰。
    
    被告四:陈建铭,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五:何永祥,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8,000,000元;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保理融资利息暂计人民币350,000元;
    
    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754,849.32元(以上述第二项保理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截止2019年10月25日逾期期日为41天);
    
    五、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六、判令原告有权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603室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45,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判令原告有权以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103室,401室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4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八、判令原告有权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颐景山庄绮霞苑21号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45,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九、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五名下持有的733,400股“中昌数据”公司股票(代码“600242”)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45,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判令确认上述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利息、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融资本金。
    
    十一、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保理商,向被告一提供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期间最高额人民币肆仟万元的保理金融服务。
    
    2018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名下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603室房地产设立抵押,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最高额人民币45,000,000元的债务。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三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103室、401室房地产设立抵押,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最高额人民币40,000,000元的债务。2018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四名下位于杭州市受降镇颐景山庄绪霞苑21号房地产设立抵押,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最高额人民币45,000,000元的债务。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五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提供名下的733,400股“中昌数据”公司股票(代码“600242”)为债务人被告一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债权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支用保理融资款合计28,000,000元,上述保理融资款现已全部到期。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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