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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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19—041
    
    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驳回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票款5000万元及利息4214.23万元(利息以票款5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五年以上期)计至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3月23日,利息为4214.2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因此,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98 号民事裁定书,信达深圳公司基于付款请求权所提出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案件已全案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并案处理,目前尚未处理完毕,故信达深圳公司所主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能得到实现,尚不能确定,现信达深圳公司基于相同的票据提出追索权,不具备法律基础,依法不予受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5年1月,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获悉,原公司总经理张晨(英文名:CharlieChang)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详见公司2005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
    
    2005年2月,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红荔路支行”)与本公司发生票据纠纷,光大银行红荔路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起诉。(详见200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
    
    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06年4月,公司向深中院提出中止上述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详见2006年4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09年4月,深中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事由如下: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认为本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本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已向深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2009年4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09年5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撤回上诉。(详见2009年5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0年3月,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民事裁定书,(1)、查封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31、1133号房产。(2)、查封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68号底层店面及华山路2号主楼4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层房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允上药业西区公司)已向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1)、请求依法撤销(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关于查封雷允上药业西区公司名下的上海市华山路2号主楼4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层房产的裁定。(2)、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详见2010年3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1年3月,深中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号,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诉讼期间,光大银行红荔路支行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60,410元,财产保全费250,520元,评估费80,000元,均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承担。(详见2011年3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粤高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因与公司、中国深圳彩电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联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粤高院提起上诉。粤高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详见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2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通知:1、深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公司等企业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深中院已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调查处理(。详见2012年10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3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民事裁定书:深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1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公司等企业票据纠纷一案中曾依法查封和冻结公司以下财产:1、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31号、113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为沪房地静字(2002)第001010号];2、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68号底层店面及华山路2号主楼4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沪房地静字(2002)第001030号、静2004010116]。3、深圳联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开立的账户39000181000000158。由于该案件已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查封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31号、113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为沪房地静字(2002)第001010号]。2、解除查封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68号底层店面及华山路2号主楼4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沪房地静字(2002)第001030号、静2004010116]。3、解除冻结深圳联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开立的账户39000181000000158。(详见2013年5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3年5月,公司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告知书:静安分局收悉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移送案件。根据静安分局正在侦办的张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详见公司2005年1月19日2005-003公告),现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一并审查,并对移送案件中可能涉案的财产完成了查封、冻结手续。查封、冻结财产清单:1、权利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查封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31号、1133号房产(沪房地静字(2002)第001010号),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2、权利人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查封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68号底层店面及华山路2号主楼4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层房产,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3、权利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6%的股权,以人民币3320万元为限。4、权利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31001540700055652031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320万元为限。(详见2013年5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3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于2013年8月23日出具的告知书:内容为此前已由静安分局完成冻结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移送案件保全财产移送的查封、冻结 的 法 律 手 续。其 中 公 司 在 本 市 建 设 银 行 曹 家 渡 支 行31001540700055652031账户内被冻结存款3320万元,考虑到企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原则,静安分局已解除上述账户内3320万元的冻结,置换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华山路2号主楼不动产的追加查封,以人民币3320万元为限。(详见2013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4年8月,经工商局查证,原先被冻结的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6%的股权冻结期限已过,现已解冻。(详见2014年8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5年4月,经公司至房产交易中心查证,原先被查封的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31号、1133号房产、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68号底层店面及华山路2号主楼4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层房产未续封。(详见2015年4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19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信达深圳公司再次以开开公司、彩电公司、中经公司、彩联公司为被告,就上述六张票据提起起诉,主张票据追索权。信达深圳公司基于付款请求权所提出(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案件已全案移动上海市公安局并案处理,目前尚未处理完毕。故信达深圳公司所主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能得到实现,尚不能确定,现信达深圳公司基于相同的票据提出追索权,不具备法律基础,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
    
    三、本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同时,公司原先被查封的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31号、1133号房产、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68号底层店面及华山路2号主楼4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层房产已经解封且未续封,经公司至房产交易中心查证,目前属于正常状态。因此,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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