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作出(2018)桂02破2号之五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柳化股份”)的重整程序(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 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现将《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内容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涉及三方面的工作: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工作
公司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三项工作:一是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向管理人支付转增股份受让对价;二是办理资本公积金增转股本,将股份转增分别登记至元通公司和管理人的账户内;三是将登记在管理人账户内的股份划转至债权人账户内。
2、债权受偿调整和受偿方案执行工作
公司执行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涉及两项工作:一是与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竞合的向债权人分配股票;二是将元通公司支付给管理人的股份受让对价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向债权人实施清偿和提存。
3、经营方案执行工作
公司执行经营方案的主要工作是适时剥离低效资产。
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柳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后因考虑到低效资产的处置工作不能在该执行期限内完成,在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时,公司向柳州中院申请延长6个月的执行期限并得到柳州中院的裁定批准,因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6日止(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延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需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应向债权人分配的受偿款项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和股票以及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债权人与柳化股份就执行本《重整计划》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受偿;
2、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账户;
3、拟剥离的低效资产处置完毕。
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柳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在政府、法院和管理人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义务,截至目前已经实施并且完成以下执行工作:
(一)债权受偿
管理人已经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除对预计的债权进行提存外,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受偿款项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
2018年12月18日,元通公司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和《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了全部转增股份受让对价,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经登记至元通公司和管理人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三)涉及经营相关事项
公司在投资人的支持下,根据《重整计划》之经营方案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按照《重整计划》和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的规定(详见公司管理人2018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在管理人就低效资产处置的变价的依据、范围、方式等向柳州中院、柳州市柳化股份司法重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报告后,公司通过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的方式对经营方案涉及的低效资产进行了变价处置和剥离。截至2019年11月18日,全部需要剥离的低效资产均已拍卖成交、变价完毕(详见公司2019年11月4日、11月10日、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产拍卖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公告编号:2019-031)、(公告编号2019-032))。
四、公司及管理人向柳州中院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情况说明
在低效资产处置完毕后,公司认为,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请求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同时公司向柳州中院提交了《关于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请求柳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目前,管理人已向柳州中院提交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管理人认为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柳化股份《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请求柳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柳化股份重整程序。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柳州中院的裁定书。
五、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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