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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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平 姚春德 沈同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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