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9-056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1号)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8号)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坚先生,其在2019年6月22日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等相关职务,只在子公司江西强联担任执行董事一职,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处罚事项系针对赵坚先生个人的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影响。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坚先生通知,其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8019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近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1号)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8号),认为当事人赵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利用证券账户操纵股价,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1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赵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8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赵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坚先生问询后得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其未收到上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书面文件。本次处罚事项系针对赵坚先生个人的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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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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