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 )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7,920,254.59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陈占恒 袁太芳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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