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8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5日—11月26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15:00至2019年11月26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剑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11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70,965,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股份70,872,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9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有7名董事,除董事杨波、朱伟林、ZIQIONG ZHENG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外,其余4名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有3名监事,3名监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段志平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8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0,7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5426%;反对50,0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3.9374%;弃权32,0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26%;反对50,0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74%;弃权 32,0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窦方旭、段志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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