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旗股份: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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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61 证券简称:康旗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8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由于李蓓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彭仲达、王哲卿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魏巍、张颖于2019年11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被提名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将提交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而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3人调整为36人。除以上调整部分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以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2019年11月26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264.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本页为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姜丹丹 范森鑫 唐宝华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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