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力: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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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程少博,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卫先,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刘维秀,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高立娟,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龙力”)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年度,*ST龙力违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90,905.2万元。截
    
    — 1 —
    
    至2018年12月31日,*ST龙力违规对外担保余额43,775.89万元,
    
    占*ST龙力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
    
    简称“净资产”)绝对值的13.53%。*ST龙力未就上述担保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7年度,*ST龙力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入其他银行账户,划转金额合计27,467.78万元,占*ST龙力募集资金净额的19.6%。*ST龙力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仍未归还。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
    
    2017年起,公司发生多项诉讼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26日、5月26日、6月22日、8月18日及2019年4月26日,*ST龙力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32.11亿元,占*ST龙力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21%,占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ST龙力对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不及时。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违规
    
    2017年10月21日,*ST龙力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747万元至17,621万元。2018年4月25日,*ST龙力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2017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348,333万元。2018年4月27日,*ST龙力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48,333万元。
    
    2018年4月27日,*ST龙力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1-6月净利润为-4,684万元至-2,811万元。2018年8— 2 —
    
    月15日,*ST龙力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
    
    计2018年半年度净利润为-16,313万元至-14,487万元。2018年8
    
    月23日,*ST龙力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实
    
    际净利润为-15,154万元。
    
    2018年10月24日,*ST龙力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6,262万元至-31,262万元。2019年4月30日,*ST龙力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80,549万元。
    
    *ST龙力未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未及时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且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2017年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的净利润与相关报告期实际净利润相比均存在较大差异,*ST龙力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及时、准确的修正。
    
    五、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4月27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龙力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为:会计师审计范围受限,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公司面临较多诉讼和担保事项、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大量逾期债务等情况,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019年4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龙力2018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对外担保、对外资
    
    — 3 —
    
    金往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对货币资金、固定
    
    资产、商誉等重大财务报表项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公司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
    
    度。
    
    *ST龙力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9.16条、第11.1.1条、第11.2.1条、第11.3.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9.16条、第11.1.1条、第11.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9.16条、第11.1.1条、第11.2.1条、第11.3.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5.3.1条、第6.1.2条、第6.2.1条、第6.3.1条、第6.4.2条、第8.3.4条的规定。
    
    *ST龙力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少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龙力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龙力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高卫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4 —
    
    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龙力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龙力时任财务总监刘维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龙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龙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高立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ST龙力上述第三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少博,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高卫先,时任财务总监刘维秀,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高立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5 —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少博、高卫先、刘维秀、高立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25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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