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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