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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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8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18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于2019年11月24日上午11:00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现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审议并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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