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暨购买土地使用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对于经营用地的需要,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本次对外投资暨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适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拟对外投资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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