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协议之法律意见书致: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与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哈尔滨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签署的《哈尔滨阿什河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协议》、《哈尔滨公滨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统称为“《特许经营协议》”)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各方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确认或担保;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必备公告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文件一起公开披露,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交易对方为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书([2019]-6号)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本级污水处理整体招商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审、特许经营人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建设运营监管、项目绩效考核和期满移交等相关工作。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发出的《哈尔滨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整体招商特许经营人采购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公司为哈尔滨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整体招商特许经营人采购第1包成交供应商,并据此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
据此,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备与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协议签署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协议签署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特许经营协议》已经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代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协议》系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行为真实。
(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特许经营协议》包含了定义和释义、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声明和条件、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水质标准和检测、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开票和付款、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不可抗力、提前终止、转让和担保、补偿、争议的解决等主要条款,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真实;交易对方具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协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荣 刘国民
2019年 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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