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63号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关于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自查发现,原董事和晶(任职期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2日)曾于2017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的董事,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科盘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科北影累计发生关联交易5110万元。其中,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与中科北影发生关联交易487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第2.1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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