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9-09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183号)。要求公司就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履行业绩承诺事项作书面说明,公司收到关注函后,按照要求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目前已采取的措施
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股东龚伦勇及其配偶彭君业绩补偿的议案》。
2019年4月28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寄送快递的方式向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发出《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21,307.94万元补偿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公司银行账户;并提示对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司支付补偿金,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每逾期一日公司将要求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按照应支付补偿金额21,307.94万元的万分之三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考虑到远洋翔瑞给公司带来的亏损以及化解未来远洋翔瑞的经营风险,2019年5月15日,公司与龚伦勇先生和彭君女士签订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重组的框架协议》,公司出售所持有的远洋翔瑞55%股权以及公司对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关于业绩补偿的债权。
由于未收到业绩补偿款项且相关重组进展缓慢,2019年6月11日,公司向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再次发出《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的通知》。为敦促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积极履行相关协议内容,再次通知补偿义务人加快推进与公司协商重组事项事宜,并特别提醒,框架协议的签署并不导致《股权收购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中止或终止,如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重组,公司仍有权继续追偿业绩补偿款及迟延履约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
2019年7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重组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协议>的议案》。鉴于《框架协议》各方未能就重组方案达成一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解除《框架协议》,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远洋翔瑞55%股权。
2019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业绩赔偿事项进展的议案》,并于同日签订了《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就业绩补偿事宜与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达成交易安排。之后,公司已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推动重组事项。
二、未来的具体计划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仍未收到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的业绩补偿款,为维护公司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龚伦勇先生及彭君女士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1,307.94万元以及逾期违约金。目前,公司已委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为公司代理律师,所有仲裁材料已经准备完毕,择日提交仲裁申请。
公司将妥善处理此次仲裁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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