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年11月25日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非诉字[2019]第017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志钢、杨影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9年11月7日,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11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
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
旷怡大厦五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5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15:00至
2019年1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217,284,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3021%。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147,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25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32,329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5,148,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帆 张志钢
杨 影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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