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子公司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子公司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关于公司为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子公司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4,000万元。
三、关于公司为广州瑞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子公司广州瑞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广州瑞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万元。
四、关于取消部分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取消的担保事项系因担保合同已履行完毕及担保未实际实施,取消相关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合理安排融资担保相关工作,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取消该部分担保事项,取消担保金额共计9,000万元。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德汉、高新会、张俊生
2019年11月22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