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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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9-105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5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北区11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4,789,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4,789,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09%;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4%。
    
    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会议,未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及公司融资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789,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789,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剑婷律师、刘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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