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1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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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19-65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9年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和诚信意识,全面、科学地评价公司经营成果与经营者业绩贡献,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及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效益的持续增长,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考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以绩效考核为导向,实行薪酬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浮动的原则;
    
    (二)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公司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本制度,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工作 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薪酬收入的构成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福利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岗位报酬。
    
    (二)绩效薪酬: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所得的报酬。
    
    (三)福利收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
    
    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统一发放的津贴等;补充福利是指由公司提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高温补贴、午餐费补贴、外迁企业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确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市场薪资水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主要考虑公司经济效益与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实际业绩情况。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组织调动或合同到期离岗,可以据其在岗任职期间的业绩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薪酬考核的指标体系及办法
    
    第十条 考核指标基数的确定
    
    (一)基本薪酬基数:董事长的基本薪酬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收入、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基数根据各岗位占董事长岗位系数确定。
    
    (二)绩效薪酬:包含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其中经营考核指标基数,以年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的经营目标确定;专项考核指标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需要提交董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包含六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并)、营业收入(合并)、承接合同额(母)、存货周转率(母)、科研投入金额(母)。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指标考核,按以下方式综合评价进行:
    
    (1)归属于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以考核年度的实际数与考核指标基数差额数0.5%——1%进行奖惩;
    
    (2)营业收入(合并):以考核年度的实际数与考核指标基数差额数0.01%——0.03%进行奖惩;
    
    (3)承接合同额(母):以考核年度的实际数与年度经营目标额差额数0.01%——0.05%进行奖惩;
    
    (4)存货周转率(母):以考核年度的实际周转率与考核指标基数差额,每增减1%,按照1万元——2万元进行奖惩;
    
    (5)科研投入金额(母):以考核年度的实际数与考核指标基数差额,每增减1000万元,按照1——5万元进行奖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上述经营考核指标的设置和考核方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考核实际数,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确认的数据为依据,最终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以及根据各年度公司的工作任务列入专项考核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工交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三个等次执行(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合格不奖励,不合格扣罚基本年薪的1%—5%。
    
    第十六条 专项考核指标除安全生产外,以经董事会审批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各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占董事长岗位系数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确定。
    
    第十八条 绩效薪酬考核奖励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50%,累计惩罚扣减金额原则上以基本薪酬的50%为限。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在研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有重大突破的,可以酌情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方案以 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为准。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薪酬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不高于基本薪酬的80%作为当年工资的预发数,其余部分作为风险金。
    
    第二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审计结束后,经薪酬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一次性领取风险金;若经考核扣减金额超出风险金的,则在下年度薪酬发放时优先扣除超出风险金部分的考核扣减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非重大原则性的问题时,则授权董事会进行酌情修改,如涉及重大原则性的问题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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