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王海灵、边新俊、宋岩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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