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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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2019年7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审慎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对终止2019年7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市场环境,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19)第6556号),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
    
    因此,我们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9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因此,我们对公司2019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先林 邬伦 叶金福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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