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参加并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的议案》。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对议案内容的介绍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实际控制人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期限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由于富通鑫茂相关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目前也暂无海外业务计划,因而进行市场划分的延期变更并不对公司相关经营造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勇军、郑万青、于永生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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