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参加并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介绍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聘任高管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三、同意聘任傅欢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朱兆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吕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关于聘任傅欢平为总经理的议案》的生效需以监事会提交的《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获得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先决条件。
独立董事:郑勇军、郑万青、于永生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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