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1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4日,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2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9,800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182,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非公开发行股份 0 股。本次发行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8,2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56,754,012.00元后,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661,445,988.00元。2019年11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瑞华验资【2019】48510003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8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中信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在宁波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94070078801900001922 220,200,000.00
中信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8114701014800320318 3,245,988.00
中信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8114701014600320317 438,000,000.00
合计 661,445,988.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支付:
1、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2、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3、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刘赛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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