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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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2019年11月)
    
    長飛光監纖事光會纜議股事份規有則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監事會的運作,確保監
    
    事會履行全體股東賦予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
    
    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公司董事會及董事、總裁及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
    
    價。
    
    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
    
    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和辦事機構
    
    第四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包括兩名股東代表監事、一名職工代表監事。其
    
    中一人出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的任免,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任;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
    
    職工民主選任。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條 監事除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外,還應具有法律、會計
    
    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七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
    
    報告。
    
    公司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包括(但不限於)如因監事的
    
    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
    
    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原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
    
    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八條 監事會可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監事會日常具體事務。
    
    監事會下設的辦事機構對監事會負責,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匯報
    
    工作。
    
    第三章 監事會的職權
    
    第九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三)對公司董事、總裁、高級副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
    
    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
    
    大會決議的董事、總裁、高級副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
    
    免的建議;
    
    (四)當公司董事、總裁、高級副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
    
    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五)有權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
    
    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
    
    幫助復審;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七)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八)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十)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應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宣讀有關公司過去一年的監督專項報告,內容
    
    包括:
    
    (一)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公司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
    
    及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監事會對公司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誠
    
    信及勤勉盡責表現所作的評價;
    
    (四)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監事會認為有必
    
    要時,還可以對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出具意見,並提交獨立報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所發生
    
    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支付。
    
    這些費用包括監事所在地至會議地點的異地交通費,以及會議期間的食宿
    
    費。
    
    第十二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組織履行監事會的職責;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該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應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
    
    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責時,對公司財務存在違法違規的問題和公司董事、
    
    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向董事
    
    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
    
    報告。
    
    第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
    
    第四章 監事會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司股東
    
    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
    
    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者被公
    
    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
    
    式(如可視電話等)及書面議案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會議主持
    
    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監事在該等會議上不能對會議
    
    決議即時簽字的,應採用口頭表決的方式,並盡快履行書面簽字手續。
    
    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採用現場會議方式、可視電話會議方式時,可採用書
    
    面議案方式開會,即將擬討論審議的議案內容以書面形式派發給全體監事
    
    進行表決,除非監事在決議上另有記載,監事在決議上簽字即視為表決同
    
    意。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
    
    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並行
    
    使職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監事連續兩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議
    
    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五章 監事會議事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會主要依據董事會審議事項和監事提議事項,提出會議議案。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辦事機構負責收集董事會審議事項和監事提議事項,並及時提交監
    
    事會主席,由其根據輕重緩急決定是否提交監事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簽發召集會議的通知。召開監事會定期會
    
    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十日將書面會議通知提交全體監
    
    事。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
    
    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達、傳真、電報或郵件。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七)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
    
    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二十三條 會議通知發出至會議召開前,監事會辦事機構負責或組織安排與所有監事
    
    的溝通和聯絡,獲得監事關於有關議案的意見或建議,以完善有關議案。
    
    當兩名以上監事認為某項議案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提出暫
    
    緩召開會議,監事會主席應予採納。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
    
    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議主持人應按預定時間宣佈開會。會議正式開始後,與會監事應首先對
    
    議程達成一致意見。
    
    與會監事對議程達成一致意見後,會議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對每個議案逐項
    
    審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在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可要求公司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列席會議,對有關事項作必要的說明,並
    
    回答監事會所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審議議案,所有與會監事可發表贊成、反對和棄權三種意見中
    
    的任何一種意見。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使權利。
    
    監事未出席某次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應視為已放棄在該次
    
    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一般應作出決議。監事會表決採取投票或舉手表
    
    決方式。所有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詳細的會議記錄,作為監事會所議事項決議的
    
    正式證明。
    
    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
    
    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
    
    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於以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工作機構應當參照上述規定,
    
    整理會議記錄。
    
    監事會辦事機構應指定專人認真組織記錄和整理會議所議事項,與會監事
    
    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
    
    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
    
    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
    
    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作為公司重要檔案由監事會辦事機構妥善保存於公
    
    司住所。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十年以上。
    
    第六章 監事會議事程序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
    
    時、準確地披露須予披露的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或決議。
    
    第三十二條 對需要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必須保守機密,違者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可作出決議並向董事會、股東大會提出建議,由董事會組織有關部
    
    門落實。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後的監事會
    
    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事會辦事機構在監事會、監事會主席的領導下,應主動掌握有關決議的執
    
    行情況,及時向監事會和監事會主席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作出的決議,如涉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或向股東
    
    年會提出臨時提案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
    
    和內容完整的提案,並應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的制訂和修改經公司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報股東
    
    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
    
    第三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自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之日起生效,與境內上市相關的條款
    
    自公司股票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或與不時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股東大會
    
    議事規則的規定衝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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