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2019年11月)
    
    長飛光董纖事光會纜議股事份規有則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履行全體股
    
    東賦予的職責,確保董事會能夠進行富有成效的討論,作出科學、迅速和
    
    謹慎的決策,規範董事會的運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
    
    則統稱為“上市規則”)等境內外上市公司監管法規以及《長飛光纖光纜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與授權
    
    第二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
    
    及上市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公司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的
    
    設立或者撤銷;
    
    (九)選舉公司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秘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主
    
    任;
    
    (十一)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副總裁、副總裁和財務總
    
    監,並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
    
    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七)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及股東
    
    大會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 董事可要求總裁或通過總裁要求公司有關部門提供其決策所需要的數據及
    
    解釋。總裁應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數據,以便董事會決策。
    
    如獨立董事認為必要,可以聘請獨立機構出具獨立意見作為其決策依據,
    
    聘請獨立機構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有權的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董事會提請股
    
    東大會決議的事項,董事會應首先對該等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提出
    
    的臨時提案,董事會經過審議後決定是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條 為提高公司日常運作的效率,如果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公司的交易事
    
    項,不需要提交股東大會批准,但需要披露的,應由董事會審批;有關交
    
    易事項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準的,由公司管理層審批。
    
    第六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
    
    託理財、證券交易、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
    
    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七條 經董事會授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可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包括
    
    組織管理層實施經董事會批准的事項、根據市場及公司實際情況對經董事
    
    會批准的事項在董事會屆時同意的範圍內進行合理及適當的調整及修改,
    
    簽署經前述調整及修改所涉及的相關協議文件等),具體授權內容由董事
    
    會進一步確定。
    
    第三章 董事會的組成及下設機構
    
    第八條 董事會組成按法律法規、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設置,包括適當比例
    
    的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
    
    董事任免及任期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任期屆滿前可由股東大會解除
    
    其職務。董事任期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該屆董事會任期屆
    
    滿時為止。
    
    董事會全體董事任期屆滿但尚未選舉產生新一屆董事會時,原董事會成員
    
    應當繼續履行其職責,直至新一屆董事會組成為止。
    
    第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提名及薪酬委員會,並根據需要設立戰略等相關專
    
    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
    
    責,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
    
    中審計委員會委員由非執行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提名及薪酬委員會中
    
    獨立董事佔多數並擔任主席,審計委員會的主席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
    
    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規範專門委員會的運作。
    
    第四章 董事會秘書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應當是具
    
    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自然人,由董事會委任。董事會秘書的職責範
    
    圍包括: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
    
    和聯絡,保證公司依法準備和遞交有權機構所要求的報告和文件。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係,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
    
    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準備和提交有關會議文件
    
    和數據。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
    
    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並在內幕信息洩漏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總裁和其
    
    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數據,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文件
    
    和會議記錄等,保證公司有完整的組織文件和記錄,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
    
    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八)協助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
    
    法規、規章、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協議中關於其法律責任的內容。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
    
    規章、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或《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
    
    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
    
    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同時向證券
    
    交易所報告。
    
    (十)有關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公司應制定有關董事會秘書工作的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及投資者關係等工
    
    作。相關制度報董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章 董事會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
    
    下,經召集人(主持人)、提議人同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
    
    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也可以採取現場與其他非現場方式
    
    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
    
    以非現場方式召開的,以視頻顯示在場的董事、在電話會議中發表意見的
    
    董事、規定期限內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或者董事事
    
    後提交的曾參加會議的書面確認函等計算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
    
    董事在可視電話會議上不能對會議決議實時簽字的,應採取口頭表決的方
    
    式,並盡快履行書面簽字手續。董事的口頭表決具有與書面簽字同等的效
    
    力。
    
    董事會會議所審議的事項程序性、個案性較強時,可採用書面議案方式開
    
    會,即通過傳閱審議方式對議案做出決議,除非董事在決議上另有記載,
    
    董事在決議上簽字即視為表決同意。
    
    第十三條 定期會議
    
    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在上下兩個半年度各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包括但不限
    
    於:
    
    (一)年度董事會會議
    
    會議在公司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召開,主要審議公司的年度報告及
    
    處理其他有關事宜。年度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應確保公司的年度報告可
    
    以在有關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內向股東派發,保證公司的年度初
    
    步財務結果可以在有關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公告,並保證股東年會能夠在公
    
    司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召開。
    
    (二)半年度董事會會議
    
    會議在公司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召開,主要審議公司的
    
    半年度報告及處理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四條 臨時會議
    
    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簽發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
    
    知:
    
    (一)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裁提議時;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提議時;
    
    (六)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七)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八)法律法規、上市規則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董事會議事程序
    
    第十五條 議案征集
    
    在發出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前,董事會秘書負責征集會議所議事項
    
    的草案,各有關議案提出人應在會議召開十日前向董事會秘書遞交議案及
    
    其有關說明材料。涉及依法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關聯交易
    
    (根據有權的監管部門不時頒佈的標準確定)的議案,應先由獨立董事認
    
    可。董事會秘書對有關資料整理後,列明董事會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
    
    初步形成會議提案後交董事長擬定。
    
    董事長在擬定提案前,應當視需要征求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意見。
    
    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董事會工作機構或者直接向董事長
    
    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於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人的聯繫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提案內容應當屬於《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與提案有
    
    關的材料應當一併提交。
    
    董事會工作機構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和有關材料後,應當於當日轉交董事
    
    長。董事長認為提案內容不明確、具體或者有關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議人修改或者補充。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五日內,召集董事會會議並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議案提出
    
    董事會議案的提出,主要依據以下情況:
    
    (一)董事提議的事項;
    
    (二)監事會提議的事項;
    
    (三)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提案;
    
    (四)總裁提議的事項
    
    (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需要召開該等公司的股東(大)會審議
    
    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會議召集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副董事長召集。董事長
    
    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召集,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
    
    集會議。
    
    第十八條 會議通知
    
    董事會會議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董事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地址如已由董事會事先規定並已發出至少十
    
    四日的通知,除非因故變更董事會例會召開的時間和地址,其召開無需發
    
    出額外通知。董事會定期會議的議程及相關文件應至少提前三日提交給全
    
    體董事、監事及其他列席人員;
    
    (二)如果董事會未事先決定董事會定期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董事會事
    
    務管理部門應至少提前十四日將董事會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及議程採用
    
    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體董事、監事及其他列席
    
    人員。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並做相應記錄。董事會召
    
    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事務管理部門應至少提前十日按照前述規定通知全體
    
    董事、監事及其他列席人員。
    
    (三)通知應採用中文和英文兩種語言書寫,並包括會議議程。任何董事可
    
    放棄要求獲得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權利。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
    
    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期限;
    
    (二)會議的召開方式;
    
    (三)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四)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五)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六)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
    
    (七)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八)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
    
    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董事收到會議通知後,應以書面即時(不遲於會議召開前兩日)向董事會辦
    
    公室確認。
    
    董事如已出席會議,並且未在到會前或到會時提出未收到會議通知的異
    
    議,應視作其收到會議通知。
    
    第十九條 會前溝通
    
    會議通知發出至會議召開前,董事會秘書應視情況與相關董事進行溝通和
    
    聯絡,獲得董事關於有關議案的意見或建議,並將該等意見或建議及時轉
    
    達議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關議案。董事會秘書還應根據董事的要
    
    求補充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條 會議通知的變更
    
    董事會定期會議的書面會議通知發出後,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
    
    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在原定會議召開日之前三
    
    日發出書面變更通知,說明情況和新提案的有關內容及相關材料。不足三
    
    日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者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後按期召開。
    
    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發出後,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
    
    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事先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
    
    並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一條 會議出席
    
    除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的情況外,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董事(包
    
    括按照《公司章程》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的董事)出席方可
    
    舉行。
    
    有關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於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
    
    求時,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總裁和董事會秘書未兼任董事的,應當列席董
    
    事會會議。會議主持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董事會
    
    會議。
    
    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
    
    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委託其他獨立
    
    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
    
    (一)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
    
    (二)委託人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
    
    (三)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
    
    (四)委託人的簽字、日期等。
    
    委託其他董事對定期報告代為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應當在委託書中進行
    
    專門授權。
    
    受託董事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書面委託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託出
    
    席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關於委託出席的限制
    
    委託和受託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託關聯董事代為出席和表
    
    決;關聯董事也不得接受非關聯董事的委託;
    
    (二)獨立董事不得委託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和表決,非獨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獨立董事的委託;
    
    (三)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提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的情況下全權
    
    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和表決,有關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託和授權不明
    
    確的委託。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過兩名董事的委託,董事也不得委託已經接受兩
    
    名其他董事委託的董事代為出席和表決。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
    
    可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會議的,由副董事長代為主
    
    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主持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
    
    一名董事主持會議。
    
    在股東大會對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後,由在股東大會獲取同意票數最多的
    
    董事(若有多名,則推舉其中一名)主持會議,選舉產生本屆董事會董事
    
    長。
    
    第二十四條 議案審議
    
    會議主持人應按預定時間宣佈開會。
    
    與會董事對議程達成一致後,會議在會議主持人的主持下對每個議案逐項
    
    審議,首先由議案提出者或議案提出者委託他人向董事會匯報工作或作議
    
    案說明。
    
    對於根據規定需要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提案,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討論有關
    
    提案前,指定一名獨立董事宣讀獨立董事達成的書面認可意見。
    
    董事阻礙會議正常進行或者影響其他董事發言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及時制
    
    止。
    
    除征得全體與會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會會議不得就未包括在會議通知
    
    中的提案進行表決。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託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對未包括在會議通知中的提案進行表決。
    
    董事會會議在審議有關方案、議案和報告時,為了詳盡了解其要點和過程
    
    情況,可要求承辦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以便董事聽取和詢問有關情況,
    
    以利正確作出決議。董事可以在會前向專業委員會聯絡部門、會議召集
    
    人、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專業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
    
    所等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會議進行中向主持
    
    人建議請上述人員和機構代表與會解釋有關情況。
    
    審議中發現情況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問題的議題方案,董事會應要求承
    
    辦部門予以說明,可退回重新辦理,暫不表決。
    
    董事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
    
    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五)公司與股東或其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上市
    
    規則所界定的重大資金往來;
    
    (六)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
    
    (七)適用的法律法規、上市規則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對前條所述事項明確表示意見:
    
    (一)同意;
    
    (二)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三)反對意見及其理由;
    
    (四)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第二十七條 議案表決
    
    每項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後,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董事進行表決。
    
    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
    
    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
    
    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
    
    的,視為棄權。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使權
    
    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已放棄
    
    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本規則第二條規定事項中第(六)、(七)、(十三)項提案必須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表決同意,對於董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
    
    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會審議其他提案事項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董事會會議可採用舉手或投票方式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迴避表決
    
    出現下述情形的,董事應當對有關提案迴避表決: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董事應當迴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認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因董事與會議提案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而須
    
    迴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迴避表決的情況下,有關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
    
    席即可舉行,形成決議須經全部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屬於須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事項的,則須全部無關聯關係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過。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
    
    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若董事或董事的聯繫人(按上市規則所定義)在須經董事會審批的某合同、
    
    交易、安排或其他事項上具有重大權益,則有關董事不得在董事會會議上
    
    就有關事項進行投票,亦不得列入有關會議的法定人數。如因有關董事迴
    
    避而無法形成決議,該議案應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關於利潤分配的特別規定
    
    董事會會議需要就公司利潤分配事宜作出決議的,可以先將擬提交董事會
    
    審議的分配預案通知註冊會計師,並要求其據此出具審計報告草案(除涉
    
    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財務數據均已確定)。董事會作出分配的決議後,應當
    
    要求註冊會計師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董事會再根據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正
    
    式審計報告對定期報告的其他相關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條 提案未獲通過的處理
    
    提案未獲通過的,在有關條件和因素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董事會會
    
    議在一個月內不應當再審議內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條 暫緩表決
    
    二分之一以上的與會董事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提案不明確、不具體,
    
    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導致其無法對有關事項作出判斷時,會
    
    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會議對該議題進行暫緩表決。
    
    提議暫緩表決的董事應當對提案再次提交審議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確要
    
    求。
    
    第三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
    
    賠償責任;對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
    
    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議的決議
    
    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一般應作出決議。董事所發表的意見應在董事會決
    
    議中列明。
    
    第三十四條 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詳細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包括以
    
    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託出席會議的委託人、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以書面提案方式開會的,以董事的書面反饋意見為
    
    準);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
    
    的票數)。
    
    董事會秘書要認真組織記錄和整理會議記錄。每次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提
    
    供全體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署。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
    
    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
    
    公開聲明。董事既不按前述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
    
    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
    
    內容。董事會會議決議及記錄應作為公司的重要檔案妥善保存於公司住所
    
    10年。
    
    第七章 董事會會議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有關信息披露的規
    
    定,全面、及時、準確地披露須予披露的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或決議;涉
    
    及重大事項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有關監管部
    
    門備案。具體由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事務負責部門辦理。
    
    在決議公告披露之前,與會董事和會議列席人員、記錄和服務人員等負有
    
    對決議內容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如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的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
    
    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
    
    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八章 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反饋
    
    第三十七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會議審核同意後,提交股東大會批准後方能組織實
    
    施: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包括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案以及發行
    
    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等方案;
    
    (五)擬定公司重大收購或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六)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七)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議案。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有權或委託副董事長、董事檢查督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每次召開董事會,總裁應將前次董事會決議中須予以落實的事項的執行情
    
    況向會議做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條 董事會秘書在董事會、董事長的領導下,應主動掌握董事會決議的執行進
    
    展情況,對實施中的重要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和董事長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的制訂和修改經公司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報股東
    
    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本規則與境內上市相關的內容自公司股票在境內證
    
    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或與不時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範性文件及
    
    上市地監管規則衝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範性文件及上市
    
    地監管規則的規定為準。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飞光纤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