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监事将会严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要求,相关候选人提名及任职资格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于提交的提案材料不完备(提案人未能提供相关被提名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未能提供充分证明被提名人具备履职能力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的审查材料等),无法准确审核与判断。需对提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进一步核查,完备提名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不同意控股股东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费新生
陈 其
黄先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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