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19-144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3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上海招商局广场南楼17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HUANG YUANGENG先生和副董事长戴元永先生均出差在外,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杨祖栋先生主持。
8、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0,486,5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1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0,119,5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8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17%。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178,31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8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1,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36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17%。
10、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更换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8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3,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2.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8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3,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3.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8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3,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且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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