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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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11月
    
    2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6日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9:30如期在河南省开封
    
    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11月21日15:00至2019年11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341,171,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614%。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76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朱 峰
    
    _________________
    
    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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