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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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总裁候选人周志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候选人江泳、副总裁候选人兰晓龙、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常兴华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等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票据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2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董事会对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2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20亿元),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崔 屹 李新海 张亚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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