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61号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59.6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6.86%,2019年6月28日,你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就上述事项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调增2017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1,045.26万元。2018年2月7日,庆汇租赁的全资子公司湖州庆汇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白蓝投资有限公司拆出资金26,600万元,并于2018年2月8日收回,该笔财务资助的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的24.79%,公司未对该财务资助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庆汇租赁通过关联方购买的由关联方管理或发行的私募基金合计发生额为1,226.93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4%,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5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
11.1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10.2.4条、第11.11.6条的规定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第7.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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