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4、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童小晖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林武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俊先生、陈平先生、童小晖先生、黄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倪海龙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童小晖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王 雪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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