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加强银企合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即浙商银行依托资产池平台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金融资产入池、出池及质押融资的服务。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流动资产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加强银企合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资产池业务,根据资产池业务的内容,公司未来存在为参与资产池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即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经审议,我们认为上述担保有助于解决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有助于其经营的持续稳定,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全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汉风科技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汉风科技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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