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月22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694.2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 新 邬永东
许朋乐 方福前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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