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28147号,现将涉及的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4日,倍泰健康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等材料,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倍泰健康、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汇豪”)、黄伟豪(东莞汇豪的法定代表人)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发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倍泰健康立即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7,500,000元;
2、判令东莞汇豪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履行反转让义务,东莞汇豪向原告支付反转让款【计算方式为:反转让款=反转让应收账款下保理商实际发放的保理首付款-反转让应收账款项下保理商已受清偿的应收账款】;
3、判令东莞汇豪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东莞汇豪就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完成反转让款的支付之日产生的尚未支付的保理首付使用费【计算方式为:(保理首付款金额×年化使用费率15%÷360×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实际天数)+(保理首付款金额×逾期年化使用费率30%÷360×2018年7月31日至东莞汇豪完成反转让款的支付之日的实际天数),暂计至2018年10月28日为人民币550,000元】;
4、判令东莞汇豪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合计138,180元;
5、判令黄伟豪、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对东莞汇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所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强制执行费等。”
关于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
2019年4月4日,倍泰健康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2019年6月10日,倍泰健康收到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因原审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民事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民事裁定,并请求判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2019年11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粤03民终28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民事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28147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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