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范围内的相关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
2019年11月2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