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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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伟达”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高伟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伟达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高伟达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高伟达董事会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高伟达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伟先生主持。
    
    高伟达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的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高伟达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00至2019年11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高伟达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通知股东,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35,408,128股,占高伟达股份总数的30.3070%。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高伟达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18,700股,占高伟达股份总数的0.0042%。
    
    据此,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合计代表股份 135,426,828 股,占高伟达股份总数的30.3112%。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高伟达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推举的股东代表及监事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高伟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高伟达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高伟达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35,426,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900,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票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35,426,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900,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票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及议案2已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王 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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