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0 证券简称:日机密封 公告编号:2019-068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特别虚提假示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3:00在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8号)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开通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00至2019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其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8,608.850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3.75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7,489.316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8.065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1,119.5336万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5.6902 %。
3、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2,077.2836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5581 %。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08.8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7.2836万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08.8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7.2836万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07.1101万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98 %;反对1.7400万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2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5.5436万股,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2 %;反对1.7400万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38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07.1101万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98 %;反对1.7400万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2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5.5436万股,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2 %;反对1.7400万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38 %;弃权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 余晓琴、周敏 两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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