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
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98号
吴智华、王凤德、王友伦、翁铁建、文成炜、张桥:
根据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于2019年5月9日披露的公告,你们拟自2019年5月9日起六个月内增持新纶科技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11月9日,新纶科技披露公告称,你们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实
施上述增持计划。
你们作为新纶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及本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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