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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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15:00至2019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556,155,8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349,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556,025,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7%。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
    
    2.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6,025,93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219,2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6,025,93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219,2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6,025,93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219,2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游晓
    
    王红娟
    
    时间: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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