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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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9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6)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的结果公告。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为本案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涉及具体金额为5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号22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被上诉人一: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增强
    
    被上诉人二: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银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斌
    
    (三)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二审已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2015年 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2018年 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由,
    
    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具体请见公司于 2018年 5
    
    月29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42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具体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106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新城创置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的编号为2019-032号《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三、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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