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19-07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在出具的发审会后事项文件中,未向我会报告以下事项:2018年2月财政部发布补贴标准降幅较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及该政策可能对公司及所属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行业、对公司下游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生的影响;2018年一季度公司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二是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以及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内容和风险,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2018年4月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三是擅自删减2018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内容,该份招股说明书与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最终封卷稿相比,擅自删除原披露的两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越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