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
司的流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新的战略目标。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
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本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玲:
徐科:
韩洪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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