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95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你公司原计划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额度内实施回购事项。截至回购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实际回购成交金额为9,999.16万元,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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