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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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 临-022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
       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股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
况如下:
    (一)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1、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上交所下达的监管工作函《关于湘潭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具体情况如下:
    前期,公司披露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以 1 元人民币受让公司控股子公司
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泵厂”)70.66%的股权,并签订了相关
《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受让方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前解决
公司为长沙水泵厂提供的 7 亿元担保,公司将不再为长沙水泵厂提供任何担保。
2019 年 9 月 24 日,根据相关公告,长沙水泵厂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不再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因解决担保问题需与多个银行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相关担保目前仍未解除,预计将在一个月内解决。
    2、监管措施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第一、说明公司在上述担保仍未解除的情况下,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的原
因和合理性,公司和交易对方前期是否已经制定相关解决方案,是否已就有关事
项与所涉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有关意向。如是,请提供有关证据;如否,
具体说明原因。
    第二、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和前期披露,按时完成相关担
保解除事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充分关注担保
解除的进展情况,切实推进担保解除工作的完成。
    第三、公司应当在相关担保解除前,持续密切关注被担保方长沙水泵厂的债
务状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发现相关担保偿付风险,应及时披
露具体情况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3、整改措施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68),具体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1)加强与长沙水泵厂的联系,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后,
公司与其在业务上还有往来,公司一方面要在业务往来上加强风险防控,控制应
收账款,另一方面要利用业务上的联系,掌握长沙水泵厂的经营动态,做好风险
防范工作。
    (2)加强与省国资委沟通,争取其支持。因股权受让方也是省国资委下属
企业,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国资委沟通,请求其督促受让方尽快解决担保问题。
    (3)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利益。一旦发生风险,一方面,要求公司法务
部门迅速对长沙水泵厂及受让方资产、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采取法律诉讼、仲裁
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协调省国资委下属资源尽
最大努力控制风险,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提示风险。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84),具体内容如下:
    (1)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贷款担保主体变更事项。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
有限公司分别于 11 月 25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度保
证合同》,承担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义务,于 12 月 24 日与广东南粤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合同,承担长沙水泵厂及其
子公司的担保义务。10 月 3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对公司出
具解除湘电股份担保关系函件,11 月 2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
口支行对公司出具变更担保方的函,11 月 27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
司出具变更担保方的函,11 月 28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对公司出
具变更担保方的函件,11 月 28 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对公司出具解除担
保责任通知。截止目前,公司为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提供的 59,739.39 万元担
保已全部解除,担保主体变更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关于公司应收长沙水泵厂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款项资金还款担保事项。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为长沙水泵
厂所欠湘电股份款项提供担保的函》,同意为长沙水泵厂提供 47,931.46 万元的
应收账款担保。
    (二)2019 年 12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3 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
事长周健君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怡文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南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健君、李怡文:
    2019 年 7 月 1 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
司”)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
中,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涉及总金额约 3.7 亿元。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
可能承担的损失风险达到 5.6 亿元。
    根据公司 2019 年 7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以
及 2019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等
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你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报案,5 月 26 日下午,交易相对方负责人已主动投案。5 月 27 日,国贸公司向
相关法院提起了信用证欺诈纠纷诉讼,提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重大损失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湘电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周健君作为公司
董事长、李怡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周健君、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交所希望湘电
股份:“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
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整改措施
    公司认真吸取此次事件教训,根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信息管理
工作的通知》,强调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和传递管理,多次明确各单位在信息披
露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考核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和公平性,避免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发生。
    (三)2019 年 12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1、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16 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董事长周健君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怡文先生收到了上交所下达的纪律处分决
定书《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9]1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湘电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416;
    周健君,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怡文,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9 年 7 月 1 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
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
骗。经核实,国贸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向公司报告了交易对方的纸浆库存
仓库管理人员失联而无法提取货物的情况。公司于当天向公安机关咨询并报案,
并于 5 月 27 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此次受骗所涉的合同总金额合计 3.7 亿元。国贸公司
为此开出的 3.7 亿元信用证已全部贴现,并面临被追索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此
外,国贸公司另有合计金额 1.9 亿元的货物尚保存在涉嫌诈骗方控制的仓库无法
取回,国贸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的损失合计达到 5.6 亿元。上述合同诈骗可能对公
司产生的损失,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29.29%,达到应当披露
的标准。公司应当在知悉诈骗事项发生后,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上述事
项。但公司迟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重大风险事项信息披露
不及时。
    公司发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项,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重
大风险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损失事项,其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第 11.1.1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周健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2、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湘潭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健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
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交所希望
湘电股份:“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3、整改措施
    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责任人针对上述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议,审阅并认真学习
《股票上市规则》,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加强对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切实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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